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22)
2.12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1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1本证书之后。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货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C)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船舶载重量(公吨)[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2
船舶长度(第III/3.12条)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IV/2条)
IMO 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3
船型[4 不适用者划去。]4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液货船
气体运输船
上述船型以外的货船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交船日期
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如适用)
应填写所有适用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VIII/9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该船为核能船舶,符合公约第VIII章的所有要求,并与经认可的该船安全鉴定书相符;和:
2.1 该船在第I/10条(在按第VIII/9条办理时适用)所定义的结构、机器及设备,包括核能推进装置和防撞结构处于合格状态,并符合公约第II-1章和第II-2章的有关要求(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除外);
2.2 该船在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3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配备了救生设备和救生艇、救生筏及救助艇用属具;
2.4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在救生设备中配备了抛绳设备和无线电装置;
2.5 该船在无线电装置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6 该船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2.7 该船在船载航行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8 该船根据公约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
2.9 该船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公约适用的有关要求;
2.10 船舶设有/未设[3 不适用者划去。]3按公约第II-1/55/II-2/17/III/38条3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1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3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3本证书之后。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C)
证明符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有关要求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持证无线电装置操作人员的最少定员数
2 救生设备明细表
1 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总人数
左舷 右舷
2 救生艇的总数
2.1 救生艇可载总人数
2.2 自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数量(第III/43条[1 参见SOLAS 1983年修正案(MSC.6(48)决议),其适用于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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