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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4)
1.4.29 港内工况:仅推进所需的所有机器均停止的工况。
1.4.30 具有潜在危险的噪声级:人员在没有保护的情况下暴露会有承受听力损失风险的声级和更高声级。
1.4.31 重大修理、改装和更改:系指对船舶所作的一种改建,这使船舶的尺度、装载量或发动机功率有实质性变化、改变船舶的类型,或以其他方式改变船舶,使其如由此成为新船,则应遵守相关规定。
1.4.32 声音:由空气或其他物质中的压力波所传递,并是产生听觉的客观原因的能量。
1.4.33 声压级Lp或SPL:声音或噪声的声压级,以分贝(dB)计,由下式得出:
式中:= 声压,以帕斯卡计;
  (基准级)。
1.4.34 短程航行:在航行中,船舶的行进时间一般不致长到船员需要睡眠,或较长的非当班时间的航行。
1.4.35 计权隔声指数Rw:表示墙、门或地板(在实验室内)整体隔声性能的一个单一数值,以分贝(dB)计(见经1: 2006修正的ISO 717-1:1997)。


第2章 测量设备

2.1 设备规格

2.1.1 声级计
声压级的测量应按本章要求采用精密积分声级计进行。这种声级计应按照IEC 61672-1(2002-05)[1 声级计的建议案。]11类型/级标准(视何者适用),或按照主管机关接受的等效标准[2 根据IEC 651/IEC 804出版物制造的1级/类声级计可在2016年7月1日前使用。]2制造。

2.1.2 倍频程滤波器
当频程滤波器单独使用或与声级计结合使用时(视具体情况),则应符合IEC 61260(1995)[3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3或主管机关接受的等效标准。

2.2 设备使用

2.2.1 校准
声音校准仪应符合IEC 60942(2003-01)标准,并应经所使用声级计的制造商同意。
2.2.2 测量仪器和校准仪的校验

校准仪和声级计应至少每2年由国家标准实验室或按照经(Cor 1:2006)更正的ISO 17025(2005)认可的适任实验室进行验证。

2.2.3 传声器风罩
在室外采集读数时,例如在驾驶室两翼或甲板上,和有任何显著空气流动的甲板下的处所,应使用传声器风罩。风罩在“无风”工况下,对相似噪声的测量级的影响应不大于0.5 dB(A)。

第3章 测量

3.1 通则
3.1.1 船舶建造完工后,或在其后尽可能早的时候,应在3.3和3.4所规定的作业工况下,对第4章规定的所有处所进行噪声级测量,并按4.3的要求予以适当记录。
3.1.2 A-计权等效连续声级测量的目的,应是确保符合第4章的要求。
3.1.3 C-计权等效连续声级和C-计权峰值声级的测量,应在超过85 dB(A)的处所进行,目的是根据HML-方法确定适当的听力保护,见第7章和附录2.

3.2 测量人员的要求
3.2.1 为确保可以接受并具有可比性的测量结果和报告的质量,则测量机构或专家应证明其胜任噪声测量的能力。
3.2.2 进行测量的人员应[4 按照ISO 17020/25支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机构被视为满足这些要求。]4:
.1 具有噪声、声音测量和所使用设备处理方面的知识;
.2 受过有关本规则所规定的程序的培训。

3.3 海上试验操作工况
3.3.1 测量应在船舶满载或压载工况下进行。船舶的航线应尽可能保持平直。测量时的实际条件应记录在测量报告中。
3.3.2 噪声测量应在正常营运航速下并且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在不小于80%最大额定持续功率(MCR)下进行。可调螺距和垂直翼螺旋桨(如有)应处于正常的航行位置。对于特殊船型及带有特殊推进装置和动力配置的船舶,如柴油-电气系统,主管机关可以与船厂和船东合作,就3.3.1和3.3.2的应用,对实际的船舶设计或操作参数给予适当考虑。
3.3.3 正常航行状态和水平下通常使用的所有机械、航行仪器、无线电和雷达装置等,包括噪声控制,在整个测量期间内均应工作。但是,在进行这些测量时,通电雾信号和直升机作业均应停止。
3.3.4 在设有通常仅在应急或试验时运行的柴油机驱动的应急发电机、消防泵或其他应急设备的处所内测量时,这些设备应在工作。测量的目的并不在于确定符合最大噪声级限值,而是作为船员在这些处所中进行维护、修理和测试活动时的个人保护的参考。
3.3.5 机械通风、加热和空调设备应在正常工作,其功率应符合设计条件。
3.3.6 门和窗一般应予关闭。
3.3.7 处所内所有必要的设备应安装完毕。可以在没有家具的情况下进行测量,但不能由于没有家具而有所宽松。可对包括家具的情况再次进行检查或采集后续读数。
3.3.8 装有首推进器、防摇装置等的船舶,在此类机械装置工作时会经受高噪声级。对于首推进器,测量应在40%推进功率时进行,并且船舶的航速应适合于首推进器的工作。测量应在此类机械装置工作时于其周围,并在相邻居住处所和值班室站布置测点。如果此类设备拟用于连续工作,例如防摇装置,测量应确保符合第4章的要求。如果此类系统仅拟短暂使用,如港内操纵期间,测量仅涉及确保符合第5章关于噪声暴露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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