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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6)
.2 在就地控制站,例如主机和机械控制室的主操纵台或应急操纵台;
.3 .1和.2未予规定而在进行例行检查、调整和维护保养时通常停留的所有其他位置;
.4 在通常使用的通道上的各点(上文已规定的位置所包括者除外),测量间距不大于10 m;和
.5 机器处所内的各房间,如工作间。为限制测量和记录的次数,记录的次数可按.1所述减少,但对直到上甲板的机器处所各层均应有总数不少于4次的测量记录(包括本段所规定的测量)。

3.12 驾驶处所的测量
测量应在驾驶室两翼进行,但应在所测的一翼处于船舶背风面时进行测量。

3.13 居住处所的测量
3.13.1 应在此处所的中央进行一次测量。传声器应缓慢地在水平方向和/或垂直方向上移动超过1 m(±0.5 m,计及3.10.1中所述的测量衡准)。如果室内的噪声级,特别是在靠近坐着或躺着人员头部位置处有显著差异,即大于10 dB(A)时,则应在其他测点进行补充测量。
3.13.2 测量居住舱室的数目应不少于40%总舱数。任何情况下,必须考虑明显受到噪声影响的居住舱室,即与机器或机舱棚相邻的居住舱室。
3.13.3 对于具有大量船员舱室的船舶,如客船/游船,可以接受减少测量位置数。在选择受试舱室时,应选择较为靠近噪声源的舱室而使其对受试舱室组具有代表性,并使主管机关满意。
3.13.4 在露天甲板上,应在供娱乐活动用的任何区域内进行测量。

3.14 通常无人处所的测量
3.14.1 在3.10 至3.13所述的处所以外,应对噪声级特别高且船员可能暴露(即使是比较短时间的暴露)的所有地点进行测量,还应对断续使用的机械处所进行测量。
3.14.2 为限制测量和记录的次数,对于通常无人的处所、货舱、甲板区域和其他远离噪声的处所,不必测量噪声级。
3.14.3 应在货舱内可能有人员作业的区域至少设置3处传声器。

第4章 可接受的最大声压级

4.1 通则
4.1.1 本节所规定的限值应视为最大声级,而非理想声级。如合理可行,噪声级应低于所规定的最大声级。
4.1.2 船舶投入营运之前,对4.2所规定的限值应通过所涉处所的等效连续声级测量予以评估。对于具有很多测量位置的大型舱室,各位置均应与限值作对比。
4.1.3 进入名义噪声级大于85 dB(A)处所的人员,应要求在这些处所中停留时配戴听力保护器(见第5章)。4.2.1所列的110 dB(A)的限值。假设配戴了符合第7章听力保护器要求的听力保护器。
4.1.4 限值按A-计权声压级予以规定(见1.4.4和1.4.24)。

4.2 噪声级限值
不同处所的噪声级限值(dB(A))规定如下:
舱室和处所的名称 船舶尺度
1,600至10,000总吨 ≥10,000总吨
4.2.1工作处所(见5.1)

机器处所[5 如果机器运行时超出最大噪声级(仅在按照1.3.6的规定准予免除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停留应限制在很短时间或完全不得允许。应按照7.4规定对该区域进行标注。]5 110 110
机器控制室 75 75
并非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工作间 85 85
未规定的工作处所[6 例如非机器处所的露天甲板工作处所以及与通信相关的露天甲板工作处所。]6(其他工作区域) 85 85
4.2.2驾驶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65 65
瞭望位置,包括驾驶室两翼[7 参阅同时适用的守听位置噪声级测量方法的建议案(A.343(IX)决议)。]7和窗口 70 70
无线电室(无线电设备工作,但不产生声响信号) 60 60
雷达室 65 65
4.2.3居住处所
居住舱室和医务室[8 设有床铺的医疗室。]8 60 55
餐厅 65 60
娱乐室 65 60
露天娱乐区域(外部娱乐区域) 75 75
办公室 65 60
4.2.4服务处所
厨房(食物加工设备不工作) 75 75
备膳室和配膳间 75 75
4.2.5通常无人处所
见3.14中所述处所 90 90

4.3 测量报告
4.3.1 每艘船舶均应有噪声测量报告。报告应包括船上各个处所噪声级的资料。报告应载明每一规定测量点的读数。测量点应在报告所附的总布置图或居住舱室图纸上加以标注,或用其他方法说明。
4.3.2 噪声测量报告的格式见附录1。
4.3.3 噪声测量报告应一直保存在船上并方便船员取阅。


第5章 噪声暴露限值

5.1 通则
5.1.1 第4章所述噪声级限值是用于在符合这些限值要求时,船员将不致暴露于超过80 dB(A)的Lex(24),即在每天或24 h期间内,等效连续噪声暴露将不超过80 dB(A)。对于新船,应按照3.7所述的方法计算各类船员的预期噪声暴露量,以海上试验噪声级测量为基础,确认是否符合这些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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