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9)
5 测量数据
噪声限值 测得的声压级
dB (A) LAeq dB (A)
LCeq dB (C)
LCpeak dB (C)
注: 声压级LCeq和LCpeak的测量仅在超过85 dB(A)时进行,并要求配置听力保护器。
作处所
机器处所
机器控制室
工作间
非指定的工作场所
驾驶处所
驾驶室和海图室
瞭望位置,包括驾驶室两翼和窗口
无线电室
雷达室
居住处所
居住舱室和医疗室
餐厅
娱乐室
露天娱乐区域
办公室
服务处所
厨房(食物加工设备不工作)
备膳室和配膳间
通常无人处所
6 主要噪声抑制措施(列出采取的措施)
7 备注(列出任何与本规则不同之处)
姓名
地址
地点 日期 签名
附件
频率分析附页
对某些区域进行的频率分析可以产生更为准确和精确的噪声级预测,并将有助于对超过第4章中所规定限值的特定频带的测量。进一步指导可见ISO 1996-2:2007。
附录2
关于在安全管理体系内纳入噪声问题的导则
1 船员须知
1.1 应向船员说明长时间暴露于高噪声的危害以及噪声引起的听力损失的风险。初始雇佣时,应对所有船员说明须知事项,并在此后定期对那些经常在噪声超过85 dB(A)处所工作的船员说明须知事项。对本规则各项规定的须知应包括:
.1 噪声暴露限值和警告牌的使用;
.2 所提供的听力保护器的类型,其大致的隔声值和正确的使用方法、安装以及第一次配戴时对正常交流的影响;
.3 与听力保护相关的公司政策和程序,如合适,任何在悬挂警告牌的处所内工作的船员可以获取的监控计划;和
.4 听力可能损失导则,如耳鸣、失听或耳堵塞,并当这些迹象出现时,采取降噪技术。
1.2 相关船员应有必要的须知,即机械和消声器或隔声器的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噪声。
2 船舶经营人的职责
2.1 船舶经营人应负责确保执行和维护有关减少和控制噪声的措施,使本规则的要求得到满足。
2.2 如果任何处所内的噪声级超过85 dB(A)的限值,船东应确保:
.1 该处所已标明并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
.2 船长和船舶高级船员应知晓控制进入该处所的重要性,以及使用适当的听力保护器的重要性;
.3 提供足够数量的适当的听力保护器,以供发放给所有的相关船员每人一套;
.4 船长、高级船员和船上的任何安全员,均应知晓在船上提供相关培训和资料的必要性。
2.3 如果手工工具、厨房和其他便携设备,在正常工况下产生大于85 dB(A)的噪声级,船东应确保提供警告信息。
3 船员的职责
船员应意识到有必要确保:
.1 采用所有的噪声控制措施;
.2 向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的负责人报告任何有缺陷的噪声控制设备;
.3 当进入警告牌要求使用听力保护器的处所时,始终配戴适当的听力保护器,并即使逗留很短的时间也不应摘下听力保护器;
.4 供使用的听力保护器不应损坏或误用,并保持清洁。
4 听力保护器的选择
4.1 应根据ISO 4869-2:1994中所述的HML-方法选择适当的听力保护器。为向船舶经营人和船员提供选择合适的听力保护的指导,对HML-方法的简述和使用作如下说明。
4.2 HML-方法是按照ISO 4869-2:1994“配戴听力保护器时有效A-计权声压级的估算”计算的评定等级。使用H、M和L评定等级,需要噪声的A-计权(LAeq)和C-计权(LCeq)声压级以及相关听力保护器的HML值,这些将由制造厂提供。
4.2.1 听力保护器的HML值与其提供的高、中和低频率噪声的隔声相关。这些H和M值用于暴露噪声级保护的计算,该噪声在中、高频率具有初次能量。如果测得的LCeq级和LAeq级相差2 dB或更少,即视为此种情况。
4.2.2 听力保护器的M和L值用于暴露噪声级保护的计算,该噪声具有明显的低频率成分,且在听力保护器拟使用的处所内所测得的LCeq级和LAeq级相差大于2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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