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 (3)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还应当将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方法和期限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三十二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第三十三条 《没收物品凭证》,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处罚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地点,指物品销毁地点。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三十五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未及时或全部缴纳罚没款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金额,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的文书。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所做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和理由的文书。
《陈述申辩笔录》,应当完整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清原话的,应当真实表达陈述申辩人原意。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等,受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可以代替陈述申辩笔录随卷保存。
第三十八条 《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以及采取强制措施后,根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对案件进一步审核并提出意见的书面文书,应与《陈述申辩笔录》配套使用。
第三十九条 《()副页》,用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的续页,()中应当填写相应文书名称,如《(现场检查笔录)副页》。
第四十条 《()物品清单》,用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等文书的附件,()中应当填写相应文书名称,如《(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文书编号,应当填写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的相应文书的编号。如:《(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的文书文号为:(××)食药监×查扣〔年份〕×号。
第四十一条 《送达回执》,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相关部门的凭证。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以及需要有关部门签收的申请书、移送书等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执》。
送达方式,应当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事由,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并标注日期。
第四十二条 《()审批表》,是涉及行政处罚需要审批有关事项所使用的内部文书。
《()审批表》适用于以下事项:办案人员回避审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实施查封(扣押)、延期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审批;先行处理物品审批;没收物品处理审批;延长办案期限审批;案件终止调查审批;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案件移送审批;申请强制执行审批等。
《()审批表》不适用于立案审批;撤案审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
()中应当填写有关审批事项名称,如《(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
附件中应当填写所附文字材料名称。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者对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分管负责人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应当填写案由、案件来源、被处罚单位(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立案日期、处罚日期、处罚文书号、结案日期、处罚种类和幅度、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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