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
新广出发[2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省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机关各部门:
为推动新闻出版广电(版权)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对新闻出版广电(版权)系统行政处罚提供示范指导,我局以《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和《广播影视行政执法示范文书》为基础,制定了《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国家版权局
2015年1月26日
附件: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
http://www.gapp.gov.cn/upload/files/2015/2/11141834742.doc
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文书
示范格式
一、填写说明
二、目录
(一)举报处理单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三)远程勘验笔录
(四)立案审批表
(五)调查询问通知书
(六)调查询问笔录
(七) 审批表
(八)抽样取证通知书
(九)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十一)查封(扣押)决定书
(十二)查封(扣押)处理告知书
(十三)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十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十五) 物品清单
(十六)委托调查函
(十七)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十八)调查终结审批表
(十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二十)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
(二十一)听证通知书
(二十二)听证笔录
(二十三)听证报告
(二十四)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十五)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适用)
(二十六)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适用)
(二十七)案件移送函
(二十八)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二十九)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十)送达回证
(三十一)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附件:出版物鉴定书
填 写 说 明
一、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二、制作文书时,可以采取手写或者打印方式填写。手写文书应当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卷面整洁。使用打印方式填写时,应当删除格式文书中的下划线及说明部分。需要签名的,应当手写。
三、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不需要填写的栏目或者空白处,应当用斜线划去;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斜线划去。
四、文书中除编号、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内容外,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少数民族聚集区或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文字。
五、文书中不得出现错别字。出现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名确认并在改动处按捺指印。
六、对外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文号。
七、文书中“案由”一项是对案件性质的初步定性。案件调查终结前,在违法行为性质的表述前应当加“涉嫌”二字。
八、文书中的“当事人”是拟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填写当事人,并且前后一致。
(一)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身份证或户口薄上的姓名,地址应填写工作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
其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视为自然人,当事人为营业执照上标示的经营者个人(个人合伙的以全体合伙人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文书中经营者姓名后注明,如“××,×××店经营者”。如果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如 “××,×××店经营者,××,×××店实际经营者。”
(二)法人是指依法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组织。其中,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具体类型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登记证书信息一致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地址。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