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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
(三)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他人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信息;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应当说明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的,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说明应当包括:
(一)发行对象是法人的,应披露发行对象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主营业务情况,最近三年主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并披露其最近一年简要财务会计报表,注明是否已经审计;
(二)发行对象是自然人的,应披露姓名、住所,最近五年内的职业、职务,应注明每份职业的起止日期以及所任职单位、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以及其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
(三)发行对象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是否已做出相应的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通过本次发行拟进入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应当重点说明相关资产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相关的资产名称、类别以及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权属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独立运营和核算的情况。披露最近一年一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四)资产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披露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值;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依据的,应当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资产评估结果;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的,还应当说明评估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对方。
第十三条 拟进入的资产为股权的,还应当重点说明相关股权的下列基本情况: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及控制关系,包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持股比例、股东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中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影响的主要内容、原高管人员的安排;
(二)股权所在公司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及对外担保和主要负债情况;
(三)股权所在公司最近一年一期主营业务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信息摘要。分析其主要财务指标状况及其发展趋势。
第十四条 拟进入的资产将增加上市公司的债务或者或有负债的,披露内容还应包括:
(一)债务的本息、期限、债权人等基本情况;
(二)上市公司承担该债务的必要性;
(三)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偿债风险和其他或有风险;
(四)是否已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对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处理安排等。
第十五条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应当包括: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五)违约责任条款。
附生效条件的资产转让合同的内容摘要除前款内容外,至少还应当包括:
(一)目标资产及其价格或定价依据;
(二)资产交付或过户时间安排;
(三)资产自评估截止日至资产交付日所产生收益的归属;
(四)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第十六条 董事会关于资产定价合理性的讨论与分析,应当分别对资产交易价格或者资产评估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资产交易价格以经审计的账面值为依据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说明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采取收益现值法等基于对未来收益预测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机构对评估方法的适用性、评估假设前提及相关参数的合理性、未来收益预测的谨慎性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部分,应当根据情况说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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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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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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