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
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本节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中英文名称及注册地、境内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上市地;
(二)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证券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五)发行费用;
(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载明主要发行条款、评级或担保情况。
本节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
(五)资产评估机构;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收款银行;
(八)资信评级机构;
(九)债券担保人。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三节 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的影响、市场饱和或市场分割、过度依赖单一市场、市场占有率下降;
(二)经营模式发生变化、经营业绩不稳定、主要产品或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过度依赖某一重要原材料、产品或服务、经营场所过度集中或分散;
(三)资产周转能力较差导致的资产流动性风险、现金流状况不佳及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各项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风险、重大对外投资和境外投资管理不善或财务失控的风险、非经常性损益比重较大等因素导致发行人盈利来源不稳定的风险、发行人未来资本性支出计划存在的投资风险;
(四)技术不成熟、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限短、缺乏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依赖他人、产品或技术面临被淘汰;
(五)投资项目在市场前景、技术保障、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融资安排、与他人合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营业规模、营业范围扩大或者业务转型而导致的管理风险、业务转型风险,因固定资产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的利润下滑风险,以及因产能扩大而导致的产品销售风险;
(六)由于财政、金融、税收、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七)因发行新股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表决权被摊薄的风险;
(八)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汇率变化、外贸环境、担保、诉讼和仲裁等。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及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股份限售情况。
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概要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上市超过三年的为最近三年)派发股份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等引致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发行人应以图表方式披露其组织结构和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
列表披露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发行人持有的权益比例、主要业务及主要生产经营地、最近一年该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并注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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