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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7)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第十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对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或盈利预测已经本所审核),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估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承担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确认募集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信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评级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评级机构加盖公章。
    发行人应披露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声明及承诺等事项,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发行人董事会按照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作出的有关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有关人员的签名应使用楷体。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募集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已披露的中期报告;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注册会计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信评级报告;
    (二)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三)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的审核报告;
    (四)发行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六)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七)拟收购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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