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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10)
   第九十五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九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九十七条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九十八条 承担验资业务的机构应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验资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验资机构加盖公章。
   第九十九条 发行人及上述机构和人员应按照本准则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发表声明。
   第一百条 本准则所要求的有关人员的签名下方应以印刷体形式注明其姓名。
   
第十三节 附 件
   
   第一百零一条 招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发行保荐书(附: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及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四)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如有);
   (六)盈利预测报告及审核报告(如有);
   (七)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九)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十)公司章程(草案);
   (十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十二)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0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修订说明
 
 
 为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理念,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落实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过程
    现行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秉承创业板市场特色,在突出风险揭示、强化披露责任、降低披露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信息披露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形式化、格式化、模板化倾向较为严重,套用同行业公司招股书的情形较为普遍,内容僵化,个性化不突出;二是可读性不强,语言不够浅白,内容逻辑性差,重复内容多,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分析判断;三是存在选择性披露,避重就轻,广告倾向突出,对风险揭示不足,对影响公司发展的各项因素分析不够透彻;四是信息披露更新不及时,对审核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不能及时向我会报告并相应修改招股说明书,尤其是在发审会、发行上市等重要时点隐瞒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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