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12)
(七)财务信息方面。本次对财务信息披露的修订,系在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前提下,强化发行人对重大信息的披露。一是强化有效信息的披露,对公司财务约束、风险因素、投资回报等对投资决策影响重大的信息加大要求,增加对影响收入、成本和业绩的因素程度及具有核心意义的财务或业务指标的分析;二是强化可读性,企业应尽量结合自身情况分析财务信息,选取可比性强的同行业公司加以比较分析;三是新修订的创业板首发办法已将持续盈利能力这一发行条件调整为披露要求,故招股书准则新增了对持续盈利能力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增加对审计基准日至招股书签署日之间的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的披露要求;五是简化历史财务信息,不再披露母公司报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减少对税收政策、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披露要求,对财务信息的部分项目内容按重要性原则自主披露。
(八)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对于募集资金使用,原准则系按照资金使用的具体方式如固定资产投资、与他人合资、向其他企业增资、收购股权或资产等加以要求,总体上过于固化、不够灵活,与创业企业资产轻、业态新的特点不尽一致。为转变监管理念,提高披露针对性,本次修订不再按照资金使用方式而是在总体上对募集资金使用作出要求,更具操作性,实质上并未降低披露要求。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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