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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4)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
   (五)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及公开发售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股东;
   (三)本次发行前后的前十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
   (四)发行人股本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应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相应的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有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缩写),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并披露国有股转持情况;
   (五)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时间、价格和定价依据。属于战略投资者的,应予注明并说明具体的战略关系。
   新增股东为法人的,应披露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情况(如有)、身份证号码;为合伙企业的,应披露其普通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如有)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
   (七)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应披露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并提示投资者关注上述事项。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员工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及最近三年变化情况,员工专业结构。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事项及其约束措施应当合法合理、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承诺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三)股份回购的承诺;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七)其他承诺事项。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首页简要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以及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披露其独特性、创新性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的演变情况;
   (四)主要产品的工艺流程图或服务的流程图。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状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等;
   (二)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市场化程度、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披露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技术水平及特点、竞争优势与劣势,以及上述情况在最近三年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
   (三)影响发行人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如产业政策、技术替代、行业发展瓶颈、国际市场冲击、发行人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系;对于出口业务比例较大的发行人,还应披露产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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