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4年修订)(7)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信息披露应当满足及时性要求,应当披露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发行人应明确提醒投资者公司已披露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注明相关财务信息是否经过审计或审阅,并作“重大事项提示”。若审计基准日后存在发行人经营状况恶化、经营业绩下降等不利变化的,应明确披露相关风险并说明原因。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应结合业务特点充分披露报告期内采用的对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发行人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析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
   第七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并按税种分项说明执行的法定税率。
   存在税负减免的,应按税种分项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报表包含了分部信息的,应披露分部信息。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分部信息的披露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发行人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
   发行人分析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时,应当利用分部信息。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应依据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金额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并计算最近三年及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
   第七十三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利息保障倍数、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每股净现金流量、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其中,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如果发行人认为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发行人及投资于发行人的股票作出正确判断,且发行人确信能对最近的未来期间的盈利情况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预测,发行人可以披露盈利预测报告。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声明:“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发行人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应包括盈利预测表及其说明。盈利预测表的格式应与利润表一致,其中预测数应分栏列示已审实现数、未审实现数、预测数和合计数。
   盈利预测说明应包括编制基准、所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其合理性、与盈利预测数据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等。盈利预测数据包含了特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应特别说明。
   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应扼要披露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并结合目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其他或有事项和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主要依据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分析披露发行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报告期内情况及未来趋势。分析不应仅限于财务因素,还应包括非财务因素;不应仅以引述方式重复财务报表的内容,应选择使用逐年比较、与同行业对比分析等便于理解的形式进行分析。选择同行业公司对比分析时,发行人应披露选择相关公司的原因,分析所选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可比性。发行人分析时应结合公司业务情况,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
   第七十七条 盈利能力分析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应按照利润表项目逐项分析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成果变化的原因,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应重点说明;
   (二)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比例,并分别按产品或服务类别及业务、地区分部列示,分析营业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销售量的变化情况及原因;营业收入存在季节性波动的,应分析季节性因素对各季度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发行人应结合最近三年及一期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情况,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采购数量及采购价格等,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营业成本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
   (四)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构成及变化情况;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销售费用率,如果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存在显著差异,还应结合发行人的销售模式和业务特点分析差异的原因;应披露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并解释异常波动的原因;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4号——发行优先股募集说明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3号——发行优先股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2号——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6-28)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1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