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4年6月13日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驱动城市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城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市”)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分类指导、分级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的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城市(州、盟)、直辖市所辖的区及县级市。
第四条 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城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城区)。
第二章 试点城市的评定
第五条 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
(一)城市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列。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有具备一定规模的优势产业,掌握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
(五)申报前一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评价结果在全国或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50%。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城市,经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试点城市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初步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根据试点城市工作要求,结合城市工作实际,选择试点工作特色主题(县级市可以不选择特色主题),制定试点工作初步方案(试点城市建设工作3年计划),经城市政府原则同意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县级市的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二)考察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城市申报条件和申报城市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城市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拟推荐的城市,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特色主题、试点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城市进行修改完善。试点特色主题、试点方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申报,县级城市制定的试点特色主题、试点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试点工作方案、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状况表(见附件1),以及本办法第五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开展一次试点城市集中评定工作,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发布通知并授牌。
第八条 试点城市获批2个月内,应由城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试点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建立试点城市建设领导和协调机制,并将有关文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试点城市的管理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下负责试点城市的日常管理,相关地市局配合省局开展县级试点城市的管理。
第十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明确试点城市管理责任处室,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安排专门资金,加强对试点城市的管理和指导。每年对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试点城市的工作会议或工作培训;省知识产权局领导每年至少一次深入试点城市调研指导工作。相关地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做好县级试点城市的管理工作,设立配套资金,在各项工作中对本区域的县级试点城市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试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强化组织领导、体系建设、条件保障、制度创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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