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分类管理,推动园区试点示范工作规范化和体系化,我局对原《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试点园区验收和示范园区复核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139号)执行;2016年试点园区申报条件和程序按照新办法规定执行,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的时间调整到10月份,请于9月底前提出申报;已开展示范园区培育工作的原试点园区在新办法施行两年内具有申报示范园区的资格。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6年6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引领带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大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支撑园区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面向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称号分别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为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包括综合保税区、经济合作区等;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包括工业设计园、创意产业园等。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类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园区发展的不同模式。
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产业联盟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构筑产业核心竞争力。
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国际贸易合作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对外贸易、海关监管、经济合作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打造开放型经济新优势。
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探索知识产权支撑工业设计和创意产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工业设计、创意服务、品牌建设等深度融合,以知识产权引领创意设计新发展。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和建设主体是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为“园区管理主体”)。
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申报和建设主体是园区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
园区实行公司化运营的,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应联合或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和建设主体。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统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评定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环境良好。园区管理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促进政策和一定的知识产权人才与资源优势,出台了知识产权政策文件。
(二)基础扎实。园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同期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所在省份已开展省级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的,已完成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合格。
(三)条件具备。园区管理主体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0.02%。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应在市(州、盟)知识产权部门指导下,制定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二)方案论证。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并指导园区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园区管理主体正式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提交试点工作方案和本办法第八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知识产权局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推荐。
第十条 试点工作方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分类明确园区类型;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发展基础和产业特点,突出工作重点和试点特色,合理确定试点工作目标,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受理试点园区申报,7月份集中开展评定工作,确定试点园区名单,批复试点工作方案并授牌。
第十二条 试点工作方案批复3个月内,园区管理主体应正式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方案,并将有关文件报省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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