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二条 试点城市建设的工作重点是:突出主题、建章立制、强化条件、广泛宣教、服务企业、加强保护。试点城市的特色主题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质量提升主题、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主题、外观设计产业发展主题、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主题、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主题、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主题、专利技术产业化主题以及更加符合城市工作实际的其他主题等。
第十三条 试点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文化、人才建设,着力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建设,加大执法维权工作力度(无执法权的城市以维权援助工作为重点),探索试点特色主题方面的有关工作。有条件的试点城市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试点城市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试点城市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省知识产权局请示和报告。县级试点城市就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向省知识产权局请示、报告工作,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十五条 试点城市工作期限为3年,自批复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期满4个月内,由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城市组织考核验收,并于验收结束2周内将考核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验收情况、验收结果及城市总结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考核验收评价指标体系采用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见附件2)。
第十六条 考核验收成绩60分以下的城市,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考核验收成绩60—70分的城市,可以申请进入新一轮试点工作。考核验收成绩70分以上的城市,可以申请进入示范培育阶段。
第十七条 进入示范培育阶段的程序是:试点城市期满6个月内,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示范培育工作方案(示范城市培育工作3年计划),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备案。县级试点城市制定的示范培育工作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示范培育阶段的周期是3年,自示范培育方案印发之日起计算,可以进行多轮示范培育工作。
第十八条 进入新一轮试点工作的程序是:试点城市期满 6个月内,在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城市人民政府选择试点特色主题,制定印发试点工作方案(新特色主题的试点城市建设工作3年计划),方案由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备案。县级试点城市制定的新一轮试点工作方案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新一轮试点的周期是3年,自新特色主题的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计算,可以进行多轮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 试点城市期满6个月内应当完成进入示范培育阶段或新一轮试点的备案工作,逾期视为退出试点城市工作序列。逾期退出试点工作序列的城市,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四章 示范城市的评定
第二十条 示范城市的申报条件:
(一)进入示范培育阶段,培育时间超过1年,且工作成效显著。
(二)城市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区县考核体系,保障工作条件。
(三)城市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见附件2)中客观实力指标监测结果达到60分,指标体系总体得分加权折算之后达到80分。
(五)近3年省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城市、示范培育阶段城市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两次考核成绩优秀。
(六)申报前一年专利行政执法和维权援助工作评价结果在全国或本省同类城市中位于前30%。
(七)近两年未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未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或发生相关事件但能够依法及时处理、有效遏制。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城市,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城市的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发布示范城市申报通知,并支持有关省知识产权局开展针对拟申报城市的客观实力指标监测。各省知识产权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城市做好申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申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二)测评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见附件2)对行政区域内申报城市进行测评,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进行排序,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城市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书面申报函、城市知识产权工作基本状况表(见附件1)、省局测评后的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得分表(见附件2),以及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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