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集中开展一次示范城市评定工作,确定示范城市名单,发布通知并授牌。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城市获批4个月内,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的指导下,建立健全示范城市建设领导和协调机制,制定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印发。
第五章 示范城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城市的管理主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相关省知识产权局配合对本地区示范城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明确示范城市管理责任处室,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安排专门资金,加强对示范城市的管理和指导。每年对示范城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每年对示范城市专利实力进行监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示范城市的工作会议或工作培训。相关省知识产权局应配合做好本地区示范城市的管理工作,设立配套资金,在各项工作中对示范城市给予政策倾斜。相关地市知识产权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县级示范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示范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示范工作提升到城市发展战略层面,融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战略谋划、能力建设、支撑发展、政策融合,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七条 示范城市建设的工作重点是:战略引领、强化能力、完善政策、全面深化、促进运用、加强保护。
第二十八条 示范城市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实施城市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城市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城市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政策实施的力度、深度以及与相关政策的协调性,提升城市知识产权运用的经济效益,提升城市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效果,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水平。
第二十九条 每年年底示范城市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作出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遇到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请示和报告。示范城市就重大事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报告工作,须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县级城市另须经地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第三十条 示范城市工作期限为3年,自批复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期满4个月内,由城市人民政府通过省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复核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城市组织复核。逾期未提出复核的城市,视为退出示范城市工作序列。逾期退出示范城市工作序列的城市,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十一条 示范城市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考核的方式,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有关城市当前的状况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示范城市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示范城市资格;(二)该示范城市建设周期中的年度考核结果、专利实力监测情况,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复核的城市,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城市。通过复核的城市,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继续保留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称号,进入新一轮示范城市建设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知识产权局应将试点示范城市工作作为推动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大投入,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省知识产权局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评定、复核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试点和示范城市称号的,予以取消。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城市称号: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城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城市;连续2年工作考核结果为本类别城市中最后一名的示范城市。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1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申报时城市基本工作状况表
2.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季 节 刘 杰 范建永
电 话:010—62083312 62086573 62086080
传 真:010—62083094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示范城市申报时城市基本工作状况表.doc
http://www.sipo.gov.cn/tz/gz/201406/P020140627435612388557.doc
附件2:评定示范城市指标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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