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4)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重组报告书结尾应列明附件并披露。附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一)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资产评估报告、资产估值报告(如有);
(五)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六)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相关专业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买卖该公众公司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情况的自查报告及说明;
(七)其他与公开转让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五章 持续披露
第十九条 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众公司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情况重新修订重组报告书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报告或意见,并作出补充披露。
第二十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应当编制并披露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
(一)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相关资产过户或交付、相关债权债务处理以及证券发行登记等事宜的办理状况;
(二)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三)相关协议、承诺的履行情况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相关约束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应当对前款所述内容涉及的法律问题逐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附件: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目录
附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目录
一、报送要求
公众公司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文件,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及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公众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其聘请的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二、报送的具体文件
(一)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1-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报告
1-2 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1-3 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二)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出具的文件
2-1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财务信息相关文件
3-1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出售资产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当说明原因及相关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2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拟购买、出售资产的评估报告及评估说明,资产估值报告(如有)
3-3 交易对方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如有)
3-4 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报告(如有)
(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有关协议、合同和决议
4-1 重大资产重组的协议或合同
4-2 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重要协议或合同
4-3 交易对方内部权力机关批准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决议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文件
5-1 有关部门对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2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5-3 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4 拟购买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5-5 与拟购买资产生产经营有关的资质证明或批准文件
5-6 公众公司全体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5-7 公众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并提供与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签署的保密协议及交易进程备忘录
5-8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公众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及专业机构意见(如有)
5-9 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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