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4号
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23日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406/P020140627590965317156.doc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众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并列示备查文件目录,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告知投资者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如下要求披露其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披露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设立日期、注册资本、住所、邮编、所属行业、主要业务、组织机构代码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披露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住所(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可以不公开披露)、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最近五年内的工作单位、职务、所任职单位主要业务及注册地、以及是否与所任职单位存在产权关系。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第九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一致行动人的,应当说明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已经披露过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披露。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和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二条 公众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购人应当披露须履行的批准程序及相关批准程序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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