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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3)
    (一)收购人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三)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根据核查情况,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是否具备规范运作公众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四)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六)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七)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
    (八)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九)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内保持公众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对收购人提出的后续计划进行分析,说明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经营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十三)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众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就公众公司收购的法律问题和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要约收购报告书
    第二十九条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应当详细披露要约收购的方案,包括:
    (一)被收购公司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涉及多人收购的,还应当注明每个成员预定收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二)要约价格及其计算基础;
    (三)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四)收购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其他支付安排及支付方式;
    (五)要约收购的约定条件;
    (六)要约收购期限;
    (七)受要约人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八)受要约人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
    (九)受要约人委托办理要约收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三十条 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披露本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要约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要约收购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本报告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经过审慎调查,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确认收购人有能力按照收购要约所列条件实际履行收购要约,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要约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就本次要约收购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并作出声明。
    
第六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自然人(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应当在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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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2-26)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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