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4)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有关备查文件。该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及公众公司,并告知投资者披露方式。备查文件包括: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收购或者要约收购作出的相关决定;
(三)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协议(如适用);
(四)收购人将履约保证金存入并冻结于指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单、收购人将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的证明文件、银行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或者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要约收购适用);
(五)任何与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安排的文件;
(六)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及承诺;
(七)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提供的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八)财务顾问报告(如适用);
(九)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依法要求的其他备查文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准则所称拥有权益的股份,包括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不包括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公众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公众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二)(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公众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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