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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法发〔2014〕1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现就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大意义

1.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贯彻中央决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建设美丽中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内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等一系列新思想新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对于洁净的水源、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求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切实维护公众环境资源权益,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3.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是统一裁判尺度、保障环境资源法律正确实施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大大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与其他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一起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成为预防和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有力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环境资源法律,深入研究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更新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规范环境资源审判程序,统一裁判尺度,通过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促进和保障环境资源法律的全面正确施行。

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切实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加重视和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审理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司法理论和制度研究,促进完善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进人民福祉,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5.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依法保护。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资源权益。注意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沟通,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共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二要坚持保护优先。积极创新审判机制和执行措施,按照环境资源保护优先的要求,加大对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行为的惩处力度。三要坚持注重预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司法措施预防、减少环境损害和资源破坏,通过事前预防措施降低环境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害程度。四要坚持损害担责。落实全面赔偿规定,探索建立环境修复、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严肃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6.目标任务。环境资源纠纷司法救济渠道畅通;环境资源源头保护、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等制度不断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司法保护体系更加健全;环境资源法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司法能力显著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面加强,职能作用充分发挥。

三、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

7.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加大对涉及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严惩污染环境、乱砍滥伐、滥捕野生动物、乱采滥挖矿产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制污排污、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治环境监管失职犯罪。对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的投放危险物质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以及受害群众较多的涉众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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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4-24)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 公安部 (2013-11-4)
·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实施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4-16)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3-2-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23)
·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意见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3-1-22)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2-4-20)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1-1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5-1-6)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环境保护部(2014-12-2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5-4-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5-6-1)
·关于印发《中国生态文明奖评选表彰办法(暂行)》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5-6-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 中共中央 国务院(20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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