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3)
五、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体制改革
16.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本着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为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组织保障。高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审判专业化的思路,理顺机构职能,合理分配审判资源,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下,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合理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考虑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17.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归口审理,优化审判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未实行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的地方,要注重加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之间的业务协调与沟通。
18.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逐步改变目前以行政区划分割自然形成的流域等生态系统的管辖模式,着眼于从水、空气等环境因素的自然属性出发,结合各地的环境资源案件量,探索设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实行对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有效审理跨行政区划污染等案件。
六、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司法工作机制
19.加强环境资源司法解释和调研工作。紧密结合我国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需求,加强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新问题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研究,借鉴国际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有益经验,适时就环境资源损害民事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矿业权等环境资源纠纷适用法律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对碳排放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新能源开发利用及环境服务相关纠纷等新课题的研究,待条件成熟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积极参与环境资源立法,深入调研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
20.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建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可以聘请环境资源领域的专家担任特邀调解员,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促使当事人自觉认识错误,修复环境,赔偿损失。保障当事人要求专家出庭发表意见的权利,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通知专家出庭就鉴定意见和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21.加强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与立案、执行和审判监督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信息通报和业务交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执法。积极推动建立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环境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七、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
22. 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公众参与和司法公开力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意愿,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推动建立中国环境资源裁判文书网,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
23.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宣传力度。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环境资源司法重要新闻和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定期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增进社会公众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客观全面了解。
八、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
24.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五个过硬”的标准,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强化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国情意识、稳定意识,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
25.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适时引进人才,注重培养人才。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学习环境资源专业知识,研究审判疑难问题,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26.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子建设。选优配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领导班子,增强领导班子把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局和破解环境资源保护实践难题的能力,提高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能力和整体合力,形成讲政治、顾大局、有凝聚力、有战斗力的领导核心,为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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