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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2)
    (三) 提纯:
    对于28章至35章及38章的产品,如提纯工序满足下列标准之一,则该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1. 提纯后产品的杂质含量减少80%;或
    2. 因降低产品的杂质含量或清除产品含有的杂质,该产品适用于下列一项或多项用途:
    1)用于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分级的物质;
    2)用于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3)用作微电子的元素和组分;
    4)用于特定光学用途;
    5)用于健康和安全的无毒物质;
    6)用于生物技术;
    7)用于分离过程中的载体;或
    8)原子核级用途。
    (四) 改变颗粒尺寸:
    对于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章的产品,有目的地控制性改变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资格。
    (五)标准物质:
    对于第二十八至三十二章、第三十五章及第三十八章的产品,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本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溶液)规则是指适用于分析、校准或参照的配制品,并具有制造商认定的精确的纯度或配比。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六)异构体分离:
    对于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二章及第三十五章的产品,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异构体,可赋予上述产品原产资格。
第三节 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需的非原产材料
加工要求清单

HS 编码 产品描述 产品获得原产资格所需的非原产材料加工要求
(1) (2) (3) 或者 (4)
第一章 活动物 完全获得
ex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以下产品除外 完全获得
0210.20 干、熏、盐制的牛肉 品目改变且非原产材料价值50%
ex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以下产品除外: 章改变
03.01 活鱼 完全获得
03.02 鲜、冷鱼,但品目0304 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完全获得
03.03 冻鱼,但品目0304 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完全获得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章改变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章改变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品目改变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章改变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章改变
ex第九章 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以下产品除外: 完全获得
0901.21 未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 非原产材料价值30%,限从生咖啡豆制造,包括焙炒工序
0901.22 已浸除咖啡碱的已焙炒咖啡 非原产材料价值30%,限从生咖啡豆制造,包括焙炒工序
0901.90 咖啡豆荚及咖啡豆皮 非原产材料价值30%,限从生咖啡豆制造,包括焙炒工序
09.02 茶,不论是否加香料 非原产材料价值30%
09.10 姜、番红花、姜黄、麝香草、月桂叶、咖喱及其他调味香料 章改变
第十章 谷物 完全获得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章改变,从第十章改变至此除外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完全获得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章改变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完全获得
第十五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完全获得
ex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以下产品除外 章改变
16.04 制作或保藏的鱼;鲟鱼子酱及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章改变且非原产材料价值60%
ex 第十七章 糖及糖食;以下产品除外:
章改变
17.01 固体甘蔗糖、甜菜糖及化学纯蔗糖 完全获得
17.04 不含可可的糖食(包括白巧克力) 品目改变且非原产材料价值50%
ex第十八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以下产品除外: 品目改变且非原产材料价值50%
18.01 整颗或破碎的可可豆,生的或焙炒的 完全获得
ex第十九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以下产品除外
章改变
19.01 麦精;细粉、粗粒、粗粉、淀粉或麦精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40%;品目0401 至0404 所列货品制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不含可可或按重量计全脱脂可可含量低于5% 章改变,从第四章、第十一章改变至此除外
第二十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章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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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海关总署(2014-6-3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6-3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核准出口商制度相关事宜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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