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5)
54.06 化学纤维长丝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品目改变,从品目5402 或5403改变至此除外
ex 第五十五章 化学纤维短纤;以下产品除外: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55.05 化学纤维废料(包括落绵、废纱及回收纤维) 完全获得
55.11 化学纤维短纤纺制的纱线(缝纫线除外),供零售用 品目改变,从品目5509 或5510改变至此除外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第五十六章 絮胎、毡呢或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第五十七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制成品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第五十八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第五十九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第六十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章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第六十一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章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章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ex第六十三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以下产品除外: 章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63.09
旧衣物 完全获得
63.10
纺织材料的新的或旧的碎织物及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完全获得
第六十四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第六十五章 帽类及其零件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ex第六十六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以下产品除外:
品目改变
66.03 品目6601 或6602 所列物品的零件及装饰品 章改变
第六十七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品目改变
第六十八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第六十九章 陶瓷产品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ex第七十章 玻璃及其制品;以下产品除外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0.01 碎玻璃及废玻璃;玻璃块料 章改变
ex第七十一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以下产品除外:
品目改变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1.06 银(包括镀金、镀铂的银),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 品目改变,从品目7108或7110改变至此除外;
或者
从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贵金属电解、加热、化学分解或熔接而来;
或者
从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贵金属合铸或与贱金属的合铸而来
71.08 金(包括镀铂的金),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 品目改变,从品目7106或7110改变至此除外;
或者
从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贵金属电解、加热、化学分解或熔接而来;
或者
从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贵金属合铸或与贱金属的合铸而来
71.10 铂,未锻造、半制成或粉末状 品目改变,从品目7106或7108改变至此除外;
或者
从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贵金属电解、加热、化学分解或熔接而来;
或者
从品目7106、7108或7110的贵金属合铸或与贱金属的合铸而来
71.12 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其他废碎料,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 完全获得
ex 第七十二章 钢铁; 以下产品除外:
品目改变第七十二章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2.04 钢铁废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 完全获得
72.07 铁及非合金钢的半制成品 品目改变,从品目7206改变至此除外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2.09 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冷轧,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品目改变,从品目7208改变至此除外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2.11 宽度小于600 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但未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品目改变,从品目7208或7209改变至此除外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2.12 宽度小于600 毫米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经包覆、镀层或涂层 品目改变,从品目7210改变至此除外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2.14 铁或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除锻
造、热轧、热拉拔或热挤压外未经进一步加工,包括轧制后扭曲的 品目改变,从品目7213改变至此除外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2.15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品目改变,从品目7213改变至此除外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2.20 不锈钢平板轧材,宽度小于600 毫米 品目改变,从品目7219改变至此除外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72.21 不规则盘卷的不锈钢热轧条、杆 品目改变,从品目7222改变至此除外 非原产材料价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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