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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2)

医疗责任保险是我国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推动力度,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引领作用,加强合作、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要支持保险机构提早、全程介入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多渠道调处医疗纠纷,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第三方调解机构等方面的沟通合作,通过开展事前风险防范、事中督促检查、事后调解理赔等工作,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要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积极探索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反馈医疗质量安全、保险理赔等数据和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医疗责任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经验总结,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近年来,各地因地制宜探索了形式多样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公布实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地方法规或政府令,明确要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多部门联合出台配套制度,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框架、理赔服务标准等;鼓励医疗机构就其财产、人员等一揽子投保,保险公司提供综合保险保障和风险管理方案;以建立保险共保体等形式分担医疗风险。这些做法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借鉴有关地区成熟经验做法,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协调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医疗责任保险良好社会氛围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及医疗纠纷处理政策的宣传和保险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各类医疗机构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主动利用保险工具应对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为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强督导考核,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落实

各地相关部门要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平台,按照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相关要求,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流程,不断健全和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各项配套机制,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将医疗机构参加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情况纳入“平安医院”考核体系,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考核体系;要建立对保险机构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评价机制,促进保险机构为医疗机构和患者提供规范、高效的理赔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司法行政、财政、保险监管、中医药管理等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卫生计生委 司法部 财政部
中国保监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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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07-7-9)
·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2007-6-21)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2014-8-10)
·关于在浙江省宁波市建设保险创新综合示范区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20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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