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
(国铁科法〔2014〕31号):2014年6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充分发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在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质量安全上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包括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及价格信息,适用于编制和审核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预)估算和设计概(预)算。
第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应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相适应,按照办法规则科学可行、专业定额实事求是、费用标准依法合理、价格信息反映市场的原则开展工作,确保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科学性、客观性、时效性、适用性。
第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一)办法规则、费用标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工程实际情况适时制定。
(二)专业定额一般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期间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局部修订。
(三)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投资人可编制相关内容。
(四)价格信息由标准归口单位收集和发布。
第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进步等奖励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法司”)负责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组织研究建立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
(三)组织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工作。
(四)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宣贯工作。
(五)组织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指导标准归口单位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业务的管理工作。
(七)组织并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国内外交流合作。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工作。
(二)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与审查。
(三)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八条 标准归口单位受国家铁路局委托,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及体系的研究工作。
(二)根据国家铁路局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择优选择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与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协助科法司检查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编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标准调研工作,提出标准修订及补充建议。
(五)负责铁路工程价格信息的收集、价格指数的测算和相关发布工作。
(六)负责铁路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等信息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七)建立并维护铁路造价信息网站和铁路工程造价基础资料数据库;建立并管理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技术档案。
(八)组织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出版工作。
(九)开展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工作。
(十)参与工程造价标准化活动,开展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研究工作。
第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标准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建项目工作(编制)组,按照本办法及工作合同要求开展工作。
(二)对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技术内容、进度和质量负责,并建立项目档案。
(三)收集所编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标准调研,协助标准归口单位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和相关资源,按期完成任务。
(二)主要承担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全过程参与项目的相关工作。
(三)其他承担人员应具有从事与该项目内容有关工作三年及以上经验或有关专长,熟悉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书面表达能力。
第十一条 从事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加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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