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2)
(一) 积极参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编制等工作。
(二)及时反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三)配合标准归口单位铁路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建立所需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四)投资人在现行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时,可结合工程实际编制相关内容并抄送科法司。
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按性质分为研究、测定、编制三种类型。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立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需要。
(三)有前期工作报告。
(四)研究、测定、编制项目具备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申报单位的前期工作报告应包括:项目名称、目的与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体系及现行相关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关系,其他承担单位建议,起止年限和费用预算等。
第十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承担标准项目的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建议,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标准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七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签订铁路工程造价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研究与测定项目
第十九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研究、测定项目按工作大纲、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大纲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在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编写。其主要内容包括:任务依据、目的、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人员组成、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现场测定拟选项目或工点等。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可根据需要进行中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结题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编写,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由标准归口单位报科法司。结题验收应提交以下资料:项目报告、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基础数据)、简要说明以及结题验收评审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工作大纲、结题验收报告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中期检查由标准归口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进行。
(四)结题验收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研究、测定项目的成果管理按国家铁路局科技研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编制项目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四个阶段进行管理。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作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编制原则、方法、主要内容、质量要求和水平控制、人员组成、时间安排、存在问题及建议,专业定额的项目划分原则及划分表、劳材机消耗量确定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 征求意见稿应按照工作大纲的要求,在充分的现场调研、测定、对比、分析基础上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报告)、测定分析及原始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报批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等。
第三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制项目的工作管理程序:
(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
(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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