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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 (5)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造价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二条 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批准后,标准归口单位应及时组织标准出版。标准出版单位对标准文本质量负责。

  第三十五条 办法规则、专业定额、费用标准等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编号格式为:

  

  其中:

  A=1~3,分别代表“办法规则”、“专业定额”和“费用标准”;×××按标准类型从001开始顺排。

第六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由科法司或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宣贯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八条 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十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及铁路工程建设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并补充完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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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铁路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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