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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



  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将试点纳税人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4日

相关法规: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05-12-1)
·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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