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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5)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8分。其中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占4分。
4.计分方法
随机抽查20个以上建筑工地。建筑工地抽查合格率达到90%,计4分;达到80%,计3分;达到70%,计2分;否则计0分。
依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核算各地区道路机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达到85%,计4分;低于85%的,以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增长6个百分点及以上,计4分,年均增长4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否则计0分。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1.指标解释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该指标为高排放黄标车淘汰、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情况;对于其他地区,为除新能源汽车推广外的四项内容。
2.工作要求
该项指标包括“淘汰黄标车”、“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5项子指标。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1)按进度淘汰黄标车
2013年,北京市淘汰30%的黄标车;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2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淘汰10%的黄标车。
2014年,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600万辆,其中京津冀、长三角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243万辆左右;其他地区淘汰357万辆左右。
2015年,北京市、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淘汰全部黄标车;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累计淘汰8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和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90% 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累计淘汰50%的黄标车。
2016年,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累计淘汰90%的黄标车;其他省(区、市)、广东省其他地区累计淘汰70%的黄标车。
2017年,各地区淘汰90%以上的黄标车。
(2)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核发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
(3)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省级和地市级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并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4)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严格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有关规定和工作方案,在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及更新机动车的过程中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城市充电设施建设。
(5)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城市道路建设要优先保证步行和自行车交通出行。除快速路主路外,各级城市道路均应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个别山地城市可适当调整),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辅路设置具有物理隔离设施的专用自行车道,支路宜进行划线隔离,保障骑行者的安全。通过加强占道管理,保障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基本路权,严禁通过挤占步行道、自行车道方式拓宽机动车道,已挤占的要尽快恢复。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如商场、酒店等)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通过道路养护维修,确保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路面平整、连续,沿途绿化、照明等设施完备。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淘汰黄标车占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占1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1分、新能源汽车推广占1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其他地区,淘汰黄标车占7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占2分、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占1分、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占2分。
4.计分方法
黄标车淘汰率满足当年工作要求的,计7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85%的,计5分;完成当年工作要求70%的,计3分;否则计0分。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管理满足工作要求,并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计1分,否则计0分。其他地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管理满足工作要求的,计2分,未依据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开展新车注册登记的扣1分,发标信息未实现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的扣1分,发标率未达到80%的计0分。
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的,计1分,否则计0分。
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对省会城市和随机抽取的1个其他县级及以上城市(区)进行抽查,每个抽查城市在不少于3个行政区域内,选取总条数不少于10条、总长度大于10公里的道路路段,应涵盖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各级道路组成比例,对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进行考核统计,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道路比例)达90%,且完好率(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使用功能完整,路面平整、连续、顺畅,不受机动车或其他设施侵占干扰所占比例)达80%的,计2分;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80%,且完好率达70%的,计1分,低于上述比例的,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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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4-30)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环境保护部(2014-3-3)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3-9-10)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2-10-29)
·关于发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等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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