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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7)
(7)环境信息公开
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直辖市可不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和《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第一批)的要求,公开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同时,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3.指标分值
该项指标分值共16分,其中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占2分,台账管理占1分,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占5分,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占3分,秸秆禁烧占1分,环境信息公开占4分。
4.计分方法
(1)年度实施计划编制
按要求编制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的,计2分;实施细则与年度实施计划未向社会公开的,扣1分。
(2)台账管理
管理台账完整、真实,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
(3)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
各地区人民政府提供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的证明材料,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抽查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满足考核要求计1分,否则计0分。
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的证明材料,包括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的材料,及时准确启动达到80%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报送情况的材料,按照环境保护部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统计情况作为考核的依据;各地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满足工作要求的计1分,否则计0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考核的依据。
(4)大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若发现由于人为干预造假,致使数据失真的现象,作为一票否决的依据,总体考核计0分。依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各地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总结报告综合评定,满足考核要求的,计3分,否则计0分。未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体系以及颗粒物比对体系,扣2分。
(5)秸秆禁烧
建立并严格执行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10个的,计1分;禁烧区内无秸秆焚烧火点且行政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减幅未达30%的,计0.5分;否则计0分(秸秆焚烧火点数以环境保护部公布并核定的卫星遥感监测数据为准)。
(6)环境信息公开
各地区人民政府应提供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证明材料,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公开各项环境信息的,计4分;缺少一项信息公开内容的,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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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4-30)
·科技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环境保护部(2014-3-3)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3-9-10)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2012-10-29)
·关于发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等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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