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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2)
  (十一)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综合开发用地。新建铁路站场地区综合开发用地采用市场化方式供应,供地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个工作日。新建铁路项目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可在项目招标时,将土地综合开发权一并招标,新建铁路项目中标人同时取得土地综合开发权,相应用地可按开发分期约定一次或分期提供,供地价格按出让时的市场价确定。新建铁路项目已确定投资主体但未确定土地综合开发权的,综合开发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并将统一联建的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及相关规划条件、铁路建设要求作为取得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由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取得的,铁路建设和土地综合开发应统筹推进;土地由其他市场主体取得的,其他市场主体应与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协商安排铁路建设与土地综合开发相关事宜,确保铁路等各项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
  四、完善土地综合开发配套政策
  (十二)统筹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管理。地方政府应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时,统筹考虑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需求,并据此及时组织编制土地综合开发相关规划。如确需调整既有法定规划的,应按程序报批。严格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审查。相关部门要完善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管理方式,促进土地综合开发规范有序进行。
  (十三)完善综合开发用地供应模式。土地综合开发可分期供应,分期供应的土地可成片提供,成片供应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进行分宗,按宗地用途和有关规定,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十四)落实综合开发用地指标支持政策。铁路建设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暂由国土资源部予以计划单列。
  (十五)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有关部门要根据铁路与其他交通运输方式接驳、综合交通枢纽建设、站场设施功能混合、地上地下立体开发等需要,梳理、完善有关标准规范,加强各类标准的衔接协调。
  五、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的监管和协调
  (十六)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供应与新建铁路站场统一联建的综合开发用地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土地综合开发的位置、规模、用地需求、规划条件及拟安排的供应分期等向国土资源部备案,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七)严格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与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签订土地综合开发利用协议,明确约定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应先于土地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取得综合开发用地的主体未按约定优先建设铁路站场、线路工程的,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产手续。
  (十八)切实加强建设管理。对铁路站场、线路工程建设及土地综合开发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项目资本金、土地使用标准及建设标准、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取得综合开发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应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等相关规定。
  实施铁路用地及站场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是加快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力抓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在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积极稳妥予以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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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国家铁路局(2014-2-14)
·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 / 国务院(2013-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3-21)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 / 铁道部(2012-5-16)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铁道部(201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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