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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取消和保留的铁路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铁科法〔2014〕1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国家铁路局2013年组织对原铁道部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分类研究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微观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落实政企分开要求。对社会投资者有积极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配置资源、发挥作用的事项,坚决不再搞行政审批,进一步调动社会投资建设经营铁路的积极性,释放市场活力;对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由企业负责安全审查把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直接关系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严格规范管理。经清理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先后取消11项审批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取消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等11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等8项铁路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并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规范管理。

  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家铁路局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铁路改革,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落实已取消项目的工作要求。对已取消的铁路行政审批项目,不折不扣地落实企业自主经营管理权责,不得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严禁以备案、登记、监制、认定、审定、审核等形式搞变相审批;严禁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严禁在公开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之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要切实加强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加强行政监察,加强正风肃纪,对违反规定的坚决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责任。

  对取消审批的“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开行客货直通列车”等涉及扩大开放铁路市场的事项,各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要在确保运输安全、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通过平等协商,以规范的合同协议方式明确各方权责利关系。对取消审批的“铁路危险货物承运、托运”、“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等企业内部管理事项,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铁路行业监管规定等,逐项研究制定后续管理措施,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和质量把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原属于国铁系统内部管理的“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审批”、“铁路工程及设备报废审批”等事项,取消后相关国铁企业要按照铁路政企分开改革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依法规范管理。

  二、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严格规范管理、切实提高效率。依法保留并由国家铁路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涉及直接影响铁路安全的关键设备和市场准入的关键事项,直接关系到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铁路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规范管理。一是抓紧完善相关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制定发布有关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许可、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等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研究制定《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办法》等规章制度。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清理铁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是制定出台规范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工作的程序性规定,严格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公告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三是推进网上办理行政许可,提供便民利民服务;落实网上公告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条件、程序、许可决定等信息公开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

  三、以铁路安全质量为核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把加强安全质量监管作为铁路行业监管的首要职责,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做到监管不越位、不缺位。一是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建立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许可设备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与监管责任。二是积极探索建立铁路安全质量预警分析机制,对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建立铁路安全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决定通报制度,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和网上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实施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三是抓好铁路行业标准和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与发布工作,为加强安全质量监管提供科学的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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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2-23)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2-25)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3-25)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实施细则 / 国家铁路局(2014-4-3)
·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 国家铁路局(2014-5-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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