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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

  (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附:各省(区、市)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8/W02014081251279414816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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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4-7-17)
·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2014-4-2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4-4-1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天然气购销合同(标准文本)》的通知 / 国家能源局(2014-2-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6-28)
·天然气利用政策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2-10-14)
·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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