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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7号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经2014年7月8日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4年7月16日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高等学校使用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等名称建立的相关机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六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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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6-29)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教育部(20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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