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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6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2016年6月16日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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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 / 教育部办公厅(2015-12-2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5-5-7)
·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 教育部(2015-2-9)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10-15)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4-8-24)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 教育部(2014-7-25)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 教育部(2014-7-16)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 教育部(2016-7-29)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16-10-26)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实施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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