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
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已设立理事会或相关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组成或者职责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规程予以调整。
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章程组建理事会,并可以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企业代表在理事会的地位与作用。
民办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组建并履行职责,不适用本规程;但可参照本规程,适当扩大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性。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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