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稽〔2014〕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要求,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高度重视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地区,由本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确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部门和载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发布形式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附件2)的格式进行发布,具体填写内容参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
四、从2014年9月开始,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数量统计汇总后,在总局稽查局《案件统计表》中一并上报。
附件:1.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2.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例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11日
食药监稽〔2014〕166号 附件1.docx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yrPSqbzguyhsjIwMTShszE2NrrFILi9vP4xLmRvY3g=.docx
食药监稽〔2014〕166号 附件2.docx
http://www.sda.gov.cn/directory/web/WS01/images/yrPSqbzguyhsjIwMTShszE2NrrFILi9vP4yLmRvY3g=.docx
食药监稽〔2014〕166号 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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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国发﹝201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开本行政机关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该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监督、指导和考核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信息的内部审核和信息发布;
(四)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二)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主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信息采取符号替代或删除方式进行处理。
第七条适用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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