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财〔2014〕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科技部、财政部各有关司(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2014年8月8日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加强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设立子基金。设立方式包括与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或对已有创业投资基金增资设立等。
第三条 科技部按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
第二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且始终不作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第七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科技部、财政部申请设立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理子基金的设立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
(四)应参股子基金或认缴子基金份额,且出资额不得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
(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请者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书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者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向引导基金理事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理事会要求委托专业化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会规程》的相关规定,对调查报告和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科技部根据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审核意见,对子基金设立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科技部商财政部同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3个工作日告知受托管理机构代表。
第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子基金70%的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其他基金。子基金的待投资金应存放托管银行或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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