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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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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2014-8-8)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7-4)
·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 农业部(2006-2-5)
·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科学院 科学技术部(2016-8-22)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源部(2016-9-1)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 教育部(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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