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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向科技部、财政部定期提交子基金运作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收入上缴情况,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子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受托管理机构改进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科技部、财政部视情况给予约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处理结果可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引导基金投资子基金的收入。一经发现和查实前述行为,除收回有关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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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1-7-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8-29)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2016-1-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6-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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