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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

  第十七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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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 / 农业部(2010-6-11)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 农业部(2010-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10-31)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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