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
第十七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及公示内容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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