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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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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8-21)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 国务院(2014-8-7)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8-19)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2016-8-29)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201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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