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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2)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应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历注册)。学历注册证书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只能为取得本校学籍并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颁发并注册一份学历证书。学生毕(结)业离校时,学校应颁发毕(结)业证书并完成学历注册。学生获得的辅修专业证书,应标注在主修学历证书注册信息中。

  第十七条学历注册信息应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学校应完整填报学历注册信息,信息不完整的不提供网上查询。

  第十八条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应与学生毕业日期一致,发证日期即是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

  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更改,学信网保留更改前的信息。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注册信息确有错误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修改。

  学历证书遗失的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在学历注册信息中标注。

第四章 查询及认证

  第二十条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复核备案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建立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查询、验证和认证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生可免费查询本人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和学历注册信息,也可查询本人学籍档案。社会其他部门及个人可依据学生提供的相关信息对学生身份信息、学籍注册信息、学年注册信息、学历注册信息和学生学籍档案进行查询、验证。

  第二十二条依据全国高等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及相关证明材料,就业指导中心可提供认证服务,对申请人申请认证的学历证书或学籍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定。认证服务以申请人自愿原则进行。

第五章 监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应重视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保障信息安全,强化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就业指导中心的采集、录入及管理服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权限规范管理和服务,数据注册、标注、修改等应专人操作,严格遵守岗位制度、认真履行工作程序,确保数据注册及时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依法正确采集、管理和使用学生信息。不得以任何非法形式展示、公布或分发学生身份信息。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的学生,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和学历,已经注册的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以虚假信息注册学籍学历的;

  (二)因密钥、密码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信息违规变更的;

  (三)泄漏或将学生信息用于非法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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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1-4-27)
·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10-15)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办法(试行)》的通知 / 教育部(2014-11-15)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教育部(201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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