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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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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 教育部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2011-12-23)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 教育部 全国委员会(2008-9-1)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8-13)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2015-8-28)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行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管理的指导意见 / 教育部(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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