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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附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条件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具备《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69号)中规定的物理危险性鉴定的能力,对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负责,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取得计量认证资质,且资质范围应包含物理危险性鉴定项目。
三、具有与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实验室建筑结构条件、安全条件和应急防护设备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四、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包括实验室安全、职业健康、样品保存、档案管理以及验证待鉴定样品信息的管理程序。
五、至少能够完成气溶胶(气雾剂)、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金属腐蚀物等10类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类别的鉴定,或者能够完成爆炸物所涉及所有试验,并具有与鉴定项目相适应的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基本设备(见附件)。
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从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国家认可的高级职称。
七、具有10名以上化学、化工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直接从事鉴定工作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具备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知识和专业技能,其中有3名以上高级职称的工作人员。
八、开展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相关检测检验工作5年以上,具有一定的鉴定工作经验,曾为事故调查、物证分析等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类别及鉴定基本设备明细表



附件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类别及鉴定基本设备明细表
序号 物理危险性类别 物理危险性鉴定基本设备
1 爆炸物 甄别试验 差式扫描量热仪
系列试验1和2 爆炸效应测试设备(如联合国隔板试验设备、克南试验设备、时间/压力试验设备)
系列试验3~8 物质稳定性测试设备(如撞击感度试验设备、摩擦感度测量设备、75℃热稳定性试验设备)
物品、包装物品和包装物质的稳定性试验设备(如物品热稳定性试验设备、钢管跌落试验设备、12米跌落试验设备)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感爆炸性物质的试验设备(如雷管敏感度试验设备、外部火烧试验设备)
产品受火烧或内源爆炸时效应测试设备(如单个包件试验设备、堆垛试验设备、外部火烧试验设备、无约束包件试验设备)
极端不敏感爆炸性物品试验设备(如EIDS雷管试验设备、EIDS/ANE隔板试验设备、脆性试验设备、子弹撞击试验设备、外部火烧试验设备、缓慢升温试验设备)
ANE敏感度试验设备(如ANE热稳定性试验设备、EIDS/ANE隔板试验设备、克南试验设备)
2 易燃气体 爆炸极限测量设备
3 气溶胶(气雾剂) 燃烧热测量设备
喷雾气雾剂的点火距离试验设备
封闭空间点火试验设备
气雾剂泡沫的易燃性试验设备
4 氧化性气体 气体氧化性试验设备
5 加压气体 压力与温度测量设备
6 易燃液体 闭杯闪点测量设备
初沸点测量设备
7 易燃固体 固体燃烧速率试验设备
8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甄别试验 差式扫描量热仪
系列试验 传播爆炸性测试设备(如联合国引爆试验设备)
包件中传播爆炸性测试设备(包件中的引爆试验设备)
传播爆燃性测试设备(时间/压力试验设备和爆燃试验设备)
包件中传播爆燃性测试设备(包件中的爆燃试验设备)
封闭条件下加热效应测试设备(如克南试验设备)
爆炸力测试设备(如改进特劳泽试验设备)
包件中的热爆炸效应试验设备(如包件中的热爆炸试验设备)
自加速分解温度测试设备(如绝热储存试验设备)
9 自燃液体 液体自燃性试验设备
10 自燃固体 固体自燃性试验设备
1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物质自热性试验设备
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遇水放出气体量测量设备
13 氧化性液体 液体氧化性试验设备
14 氧化性固体 固体氧化性试验设备
15 有机过氧化物 系列试验 传播爆炸性测试设备(如联合国引爆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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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测试导则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6-16)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3-7-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文书的通知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4-5-28)
·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4-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201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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