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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

(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人民检察院对于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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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07-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谨防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的紧急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01-5-2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公安部(2014-9-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201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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