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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及银行自身外债数据的通知(2)

对于新成立的或新开办相关业务的金融机构,若选择接口方式报送数据,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和银行自身外债数据接口程序联调和试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4]86号)的要求,进行相关接口程序联调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金融机构接口程序联调进度情况对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方式进行设置,即联调通过后使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

四、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和原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接口数据并行报送的时间为3个月,2015年1月10日后,原有银行自身资本项目数据中的外债数据停止报送,对于未达到数据报送要求的银行,将适当延长数据并行报送时间。有关并行期间数据报送的说明详见《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见附件)。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银行贸易融资业务调查的通知》(汇综发[2011]1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2]145号)相关数据实行并行报送。汇综发[2011]114号和汇综发[2012]145号相关数据停止报送时间将另文通知。

五、对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中“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中的其它要求,各金融机构应尽快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数据报送。

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数据正式报送,以及辖内技术支持和业务问题解答工作。

七、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156。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 010-68402535、010-68402049、010-68402354(MTS联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4年9月25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0ce2bf80459c95e3af0eafd2d1baac76/1411723526647.doc?MOD=AJPERES&name=银行自身外债数据并行报送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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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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