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3)
第二十三条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并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最近2年财务报表被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披露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的说明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应简要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主要包括:最近 2年及1 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简表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最近 2年及 1 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披露具体变化情况。最近 2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应披露重组完成后各年的财务报表以及重组时编制的重组前模拟财务报表和编制基础 ;最近2年及1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还应提示投资者 ,如需完整了解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股份变动情况等详细内容 ,可在境外上市地指定披露平台查阅公司日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证券公司;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四)资产评估机构(如有);
(五)资信评级机构(如有);
(六)优先股登记机构;
(七)担保人(如有);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对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声明应由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由证券公司加盖
公章。
第二十八条为申请人定向发行优先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在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经办人员(经办律师、签字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信评级人员)已阅读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 ,确认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经办人员对申请人在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经办人员及所在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由机构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结尾应列明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应包括:
(一)申请人最近 2年及1 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二)定向发行优先股推荐工作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定向发行的文件(如有 );
(五)公司章程及其修订情况的说明;
(六)其他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如有下列文件,也应作为备查文件披露:
(一)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
(二)资信评级报告;
(三)担保合同和担保函;
(四)申请人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
(六)通过本次定向发行拟进入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估值报告及有关审核文件。
第三章 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十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本次定向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优先股的类型及主要条款、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相关机构及经办人员。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披露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 、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证券公司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定价方法及结果的合法 、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的说明;
(三)证券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应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律师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结果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内容至少包括:
(一)关于发行对象资格的合规性的说明;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的说明;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19)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3)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1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